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4执保2925号
申请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5540号],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6680.6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6680.6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