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5民初23021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暂计十万元,实际损失以最终评估鉴定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14日,被告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布新片区污水治理工程施工期间,对原告所有的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一巷2号)墙体、柱、梁等多个部位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方案。庭审期间,原告补充陈述:涉案房屋当时有在村委会进行备案,没有报建,目前正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还在测绘。
被告答辩称,涉案房屋的损坏与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存在侵权行为;2.存在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被告在涉案房屋旁开工前,为明确房屋现状,委托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下称安固鉴定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房屋现状检测,安固鉴定公司于2020年2月15日出具《莲塘村三巷2号房屋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涉案房屋原本就存在部分裂缝。在施工完毕后,原告认为其房屋新增的裂缝系由于被告施工行为所致,为厘清责任,被告再次委托安固鉴定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安固鉴定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出具《莲塘村三巷2号房屋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涉案房屋部分墙体和混凝土构件上出现裂缝等损坏情况,主要是因为温度变化及材料收缩所致,裂缝未对房屋整体的结构安全造成影响。房屋户内户主装修的木结构造型天花,其木质表面的轻微裂缝,不属于房屋结构变形影响所致,而是装修材料自身温度变化干缩所致。因此,涉案房屋在施工前已存在的裂缝,且新增裂缝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被告确认施工期间为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18日。
本院认为,原告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主张本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根据原、被告的委托,对涉案房屋施工前后的情况进行鉴定,先后于2020年2月15日、2021年10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反映涉案房屋裂纹存在少量增加,位移未发现明显变化。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根据双方委托对涉案房屋受损情况、原因等进行鉴定,并于2022年4月8日出具鉴定报告,反映裂纹主要是因温度变化及材料收缩所致,未对房屋整体的结构安全造成影响,但对房屋的观感有一定影响,项目施工工程对涉案房屋影响轻微,对涉案房屋室外地面、上部结构及侧向位移不造成影响。原告对上述鉴定有异议,并在提起本案诉讼后申请对涉案房屋受损原因、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交纳鉴定费用,本院终止鉴定。经审查,本院对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确认。综上,涉案房屋裂纹增加主要原因在于房屋自身,被告施工行为有轻微的影响。综合本案证据反映的涉案工程对涉案房屋影响情况、原告举证责任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主张驳回原告全部请求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00*****;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已预交),由***负担1100元,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并应与上述款***迳付予***,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