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2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兆堃,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广东明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达公司)、佛山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7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省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驳回劲达公司针对省六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劲达公司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一审认为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属无效,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劲达公司有权向省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即劲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应参照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而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于2010年2月9日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第1.6.4条约定了工程的结算标准为“按省六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以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或确认书为准,劲达公司不得向省六建公司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而省六建公司与建设单位市卫生局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均约定“工程的结算以财政局最终审核为准”。具体可见:省六建公司与市卫生局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8页第五条第4款“工程价款原则”第89页第67.8条;省六建公司与市卫生局于2013年7月4日签订的《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服务项目补充协议》第三条“增加工程付款方式”;省六建公司与市卫生局于2010年2月9日签订的《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及排水(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7条“本工程的结算以财政局审核意见为准”等。综上,劲达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款应提交市卫生局经财政局审核为准。(二)根据合同约定可知,省六建公司无需与劲达公司另外进行工程款结算确认,省六建公司仅有义务协助劲达公司向建设方结算,但对结算送审文件内容、金额不存在实际审查的义务,而结算流程为省六建公司按劲达公司的要求形式上向建设单位市卫生局提交结算送审文件,市卫生局经财政局审核作出最终结算为准,而劲达公司亦不得向省六建公司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1.依据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于2010年2月9日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第1.5条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系“劲达公司按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主合同中的约定,承担应由六建工程承担的全部承包范围和合同责任、义务等”。合同第3.2.1、3.2.2及3.3约定“按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工程结算的不含税总造价的97.5%计结支付给劲达公司”“省六建公司就涉案工程不垫资任何款项,省六建公司在收取每一笔由建设方市卫生局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相应的税金和分包差价后***公司支付工程款”。由上述条款可见,省六建公司无需另行结算确认工程造价、仅以财政局审核确认为准,省六建公司也不为涉案工程垫资任何款项,他们之间支付款项方式为省六建公司在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将余额支付给劲达公司,支付的主体是市卫生局,省六建公司只是扣点转付。2.三方当事人在另案(2020)粤06民终3756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第6页15行)中,劲达公司作为上诉人在上诉事实与理由中亦陈述“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之间并不需要结算,按双方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甲方将本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施工’‘按甲方与建设方工程结算的不含税总价的97.5%计结支付给乙方’,可见,双方是按市卫生局支付的工程价款按既定比例计付,并不需要另外办理结算”。即劲达公司明确了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主体和支付主体是市卫生局,并不是省六建公司,且省六建公司无需另外与劲达公司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确认工作。3.本案工程结算系省六建公司按劲达公司的要求向市卫生局提交结算送审文件,并由市卫生局经财政局审核后作出最终结算为准。而且,劲达公司不能就结算确认以外的费用向省六建公司主张。合同第1.6.4条约定了工程的结算标准为“按省六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以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或确认书为准,劲达公司不得向省六建公司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而省六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约定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局审核为准。(三)因此,一审认为“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负有结算义务。劲达公司将结算汇总表提交给省六建公司,省六建公司在其中加***,却未对劲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提出异议,应承担相应后果”,从而判决省六建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2560184.8元,违反了双方的结算原则和结算方式,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四)结算送审文件是劲达公司制作的,而省六建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是向发包方递交结算送审文件的主体,按照行业习惯,总承包方必须在结算送审资料上**后递交送审,该手续也是行业必经手续。但省六建公司协助劲达公司向市卫生局递交结算资料的行为不代表省六建公司确认该结算价,更不代表省六建公司存在欠付劲达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五)根据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及劲达公司在另案确认、其提交的多份函件中可知,涉案的结算送审文件是***公司提供的,省六建公司只是协助递交审核,但不代表承认劲达公司任何数额,也不代表确认省六建公司对劲达公司的债务额,况且,送审后仍要以财政局最终核实的价格为准,并不是以送审资料记载的数额为准,而劲达公司亦不能向省六建公司主张《工程结算定案书》中未确认的其他工程量和费用。(六)在另案(案号为[2020]粤06民终3756号)中,劲达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角度对三方存在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提起诉讼,并提出对争议工程提起造价鉴定,证明劲达公司对有争议的工程款本身是未确定的。本案中,劲达公司在一审阶段同样提出了对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同样证明了劲达公司对工程量及价款不确认,但法院不予准许。而一审法院认为省六建公司在劲达公司的结算送审资料上**即认定该工程量及数额,判决省六建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属于事实错误,不予准许鉴定会导致涉案工程无法明确是否存在漏项工程、具体工程量多少、欠付工程款差额是多少以及对应的支付主体。1.(2020)粤06民终3756号民事判决书第24页第5行,财政局曾委托华联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初审结算,华联公司回复“结算审核范围并不包括封顶仪式、奠基进场的费用以及因工期延期、工程质量未达标及其他一切索赔费用”,因此结算定案书中并不是本案工程最终的结算价,三方是存在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量和款项的。2.劲达公司知道在2020年11月12日给省六建公司发函的内容仍确认双方存在工程量计量争议及遗漏项目。(七)基于上述第(六)点,本案可通过鉴定确认了有工程量漏项及工程价款后,按照三方的结算原则和结算方式,由市卫生局支付给省六建公司,省六建公司扣除相关管理费后转付给劲达公司。
二、市卫生局是涉案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主体。若涉案工程涉及分包工程,那么该分包工程产生的总承包服务费应由市卫生局***公司支付。(一)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于2010年2月9日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第3.2.1条约定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2%(以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收费标准执行)由省六建公司和劲达公司双方各收50%。(二)省六建公司与市卫生局于2010年8月31日签署的《关于总承包服务与水电费用等配合费用备忘录》,约定了涉案工程分包工程项目及其承包管理费用的收取比例。该份合同的相对方是市卫生局,合同项下的支付主体是市卫生局。省六建公司与各分包主体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工程产生的承包管理服务费系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而上述该份文件(《备忘录》)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知悉,即劲达公司知悉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是市卫生局。(三)涉案工程除土建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系由市卫生局自行招标的,省六建公司并不知晓实际的分包工程及分包总造价,亦未收取过市卫生局支付的承包服务费,市卫生局才是作为收取分包主体承包服务费的相对人及***公司支付相应的承包服务费用的相对人。劲达公司亦在多份函件中表明“促请省六建公司向业主方追索应付未支付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换言之,劲达公司系清楚知道该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系市卫生局。因此,劲达公司认为存在需要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用,应由市卫生局向其支付,或依据三方结算方式,由市卫生局支付给省六建公司后,省六建公司按其50%比例支付给劲达公司。一审法院误判省六建公司是该费用的支付主体,并在省六建公司未收取过其他单位的任何承包管理服务费前提下(详见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之间的合同第3.2.1、3.2.2及3.3条约定的结算原则、方式),判决省六建公司***公司支付该费用,属于事实错误。综上所述,本案工程由市卫生局发包给省六建公司,省六建公司仅为形式上的总承包人,而省六建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劲达公司的关系仅仅是在收到市卫生局工程款并在扣除相关款项后划扣给劲达公司,以及协助劲达公司办理结算流程,但并不需要确认金额。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形式上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只应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即以市卫生局经财政局审核的工程结算定案书为准)确认结算。
劲达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确属无效,但涉案工程验收合格且使用多年,劲达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合同有关付款条件的条款无效,不在参照之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中所指的“合同约定”是指工程款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等与工程款数额有关的规定,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范围。因为合同无效后,支付条件也相应无效。尽管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签署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按省六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补充合同约定执行,以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为准,劲达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该条款显然属于“支付条件”的约定,由于合同无效,理所当然也无效,且本身该条款就单方剥夺了劲达公司的合法权利,违反合同法第53条第2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有关本案争议款项所涉工程,劲达公司完全是依照建设方市卫生局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且有相应的工程签证,所涉签证也经卫生局及省六建**确认。但建设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以计价,本身就不公平,损害了劲达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关于争议工程价款,劲达公司按照所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计价如实上报,省六建公司也予以确认并报给建设方市卫生局,可认为省六建公司对该工程款是不持异议【详见2018年9月11日省六建公司所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书》,该报告书对本案所涉工程送审价格为53267933.86元,该金额里面已经包含存在争议的工程造价(即合同内清单外有其签证确认的合法正当的造价为1385391.04元,及部分尚在对数之中并存在工程量计量错误或核减有误的工程价款1174793.76元)】。省六建公司上诉称其只是对工程款进行扣点转付,对劲达公司所提交的材料不做实质审查,而仅仅是进行资料递交,该说法不成立。省六建公司对涉案签证单、结算书均有其**,是对工程量及价款的确认,而且工程价款与其自身及劲达公司的权益息息相关,对此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尽管佛山市则政局未将该涉案争议部分价款列入审核范围,那么省六建公司应负有义务进行申明和争取,但是2018年劲达公司在获悉定案书不包含本案争议款项时,连续发函给省六建公司要求其不得放弃争议工程量价款,并积极向市卫生局主***,更不得在定案书上签盖,但省六建公司却不***公司的反对,与市卫生局签署了定案书,导致劲达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权益受损。而现今省六建公司却以双方的合同约定:“以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为准,劲达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为由,单方剥夺劲达公司合法权益,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省六建公司应按要求***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关于总承包服务费,劲达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履行了总包方在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有权主张。尽管省六建公司辩称具体多少个项目及款项不清楚,但是根据省六建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在向卫生局出具的《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工程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用一览表》,其已经对该费用进行了确认。根据市卫生局和省六建公司所签订的《关于总承包服务于水电费月等配合费备忘录》明确约定了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按市卫生局分包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因此省六建公司对劲达公司负有支付义务。尽管省六建公司辩称尚未收取该部分费用,但其应***公司支付与其是否收到建设方所支付的费用并无关联,其也完全可向建设方另行主张。
三、本案根源是省六建公司未积极向建设方市卫生局主张合理请求。前案判决(案号:2018粤06**民初24388号)阐明省六建公司虽在定案书签**,但不等同放弃主张的权利,省六建公司仍可循正当途径向建设方追索,市卫生局仍应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
劲达公司补充答辩意见,一、对于《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第1.6.4条的约定,省六建公司在一审的答辩状中也认为是“条件”,而有关“条件”的约定,显然不在参照之例。
二、省六建公司称“劲达公司不得向省六建公司主张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劲达公司所主张的二项工程款,有省六建公司和市卫生局的签证确认;劲达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也均有省六建公司和市卫生局的**确认,足以证明建设方也是确认该工程量价款,只是省六建公司疏于向建设方主***。
三、省六建公司上诉称“省六建公司无需与劲达公司另外进行工程款结算确认”,是有意曲解其意、概念混淆。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双方之间存在省六建公司***公司结算工程款的法律义务。事实上,对于“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双方仍旧通过仲裁和解协议方式达成了结算,省六建公司也将相应工程款及利息支付给了劲达公司。显然,省六建公司应承担的对劲达公司的结算工程款的义务。
四、省六建公司上诉称“法院作出该认定和判决是违反了双方的结算原则和结算方式,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第1.6.4条的约定,是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范围,一审法院对于此项的法律适用正确,而省六建公司对于劲达公司实际完成施工任务的涉案二项工程价款有签证确认,有在《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上**确认,省六建公司是认可劲达公司提交的该二项工程量价款的。省六建公司上诉称“劲达公司在一审提出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申请,证明劲达公司对有争议的工程款本身是未确定的。”不成立。劲达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委托司法鉴定估价申请书》,是认为市卫生局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如果市卫生局有异议,是否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由法院决定。而劲达公司对于其与省六建公司之间的结算,从来就认为是确定的。
五、由于劲达公司是以实际施工人地位向省六建公司主***,而涉案二项工程量价款在得到其签章确认之后,工程量价款已经明确,并不需要再另鉴定。且其认为涉案二项工程量价款是需要支付给劲达公司的。
六、对于涉案二项工程量及价款,在《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均有体现,该汇总表中列明的签证所对应的工程量及价款。劲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工程造价汇总对比表》、《其他项目费对比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对比表》,足以证明。
市卫生局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省六建公司针对市卫生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关于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缴纳的问题,该笔费用是由省六建公司直接向分包人收取,与市卫生局无关。(二)一审法院已经确认并采信劲达公司提交的《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工程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用一览表》,且省六建公司在一审质证时也确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该证据,省六建公司清楚了解各项目分包人的工程价款,结合市卫生局提交的工程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等证据,关于总承包服务费由哪方支付的问题是明确的,省六建公司主张该费用由市卫生局支付的上诉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另,省六建公司出具该证据的底部,清楚记载“敬请佛山市卫生局筹建办敦促以上各工程承建单位将各自未付款项支付给我单位”,且附上省六建公司的银行账户。由此可见,省六建公司对于其应该收分包人多少总承包服务费是清楚的,同时要求市卫生局敦促相关分包工程承建单位向省六建公司支付。省六建公司辩称其不知道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数额,所以不知道该总承包服务费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此,总承包服务费是由分包人直接向省六建公司支付,与市卫生局无关。
市卫生局补充答辩意见,省六建公司关于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劲达公司诉讼请求的范围,不是一审法院审理的范围,二审法院依法不应该审理其该项上诉请求。首先,劲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并未要求市卫生局连带承担该笔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其次,劲达公司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即劲达公司服从一审判决,既然劲达公司未对市卫生局提出要求承担总承办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那么省六建公司也无权要求市卫生局承担该费用。关于该笔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与市卫生局无关,是省六建公司直接向分包工程的承包人直接收取的,故省六建公司针对市卫生局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劲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省六建公司支付给劲达公司工程款2560184.8元及迟延付款利息1066060.95元(自2013年2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省六建公司支付给劲达公司“无争议部分”工程款逾期利息1822037.9元(由2013年2月24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3.省六建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590626.7元给劲达公司;4.市卫生局在被告上述诉请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承担。一审诉讼中,劲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3.省六建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361346.01元给劲达公司;4.市卫生局在省六建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计6483301.25元范围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9日,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2月7日,省六建公司向市卫生局作出《投标函》,其中载明:“我方愿以百分之二的费率收取分包单位的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
2009年5月8日,市卫生局(发包人)与省六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名称: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服务。二、工程承包范围: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室内排水工程施工承包及总承包管理服务、工程保修阶段的施工和工程交工、竣工、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五、合同价款2、总承包管理服务费率为2%,以分包工程总价计算(具体由双方根据各分包工程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工程价款原则:1)本工程按中标综合单价承包。措施项目费:当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10%以内时,按中标人所投报的费用结算;而当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增(减)超过10%时,措施项目费按合同价款中措施项目费总额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的比例相应调整。2)工程量以实际发生的量为准,单价按投标中标的综合单价。5)若中标单位的中标单价及相关的费用与同期市场情况和相关规定出现重大偏差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整。结算最终以财政部门审核为准。
2009年6月1日,省六建公司(甲方)与开平市劲达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项目部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及总体要求……2.工程名称: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服务……项目包干价为工程(土建、室内排水)结算价(不含税)的97.5%,总包管理协调服务费2%***双方收取50%……第二条、乙方承包范围。乙方承诺:愿意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中的约定,承担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承包范围和合同责任、义务……第三条、承包形式……乙方同意按工程结算造价(不含税)的97.5%作为项目包干价及缴纳应缴的费用……第九条、工程付款及结算……5、本工程以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标准及依据,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核定的工程量,经有关结算审核部门的审核定案后进行总体结算。若施工过程中工程出现修改变更的,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甲方三方签证认可的,可以调整工程造价并参与结算……
2010年2月9日,市卫生局(发包人)与省六建(承包人)签订《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及排水(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工程原合同定于2007年1月5日,后由于客观原因,迁址兴建,重新设计,另由于设计图纸未能完善等原因,工程至今尚未正式报建,应发包人急于报有关部门的要求,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了本工程合同,但由于原合同条款未够详尽及细化,已经不能适应变化较大的市场……订立本补充协议。1、工程合同造价:44767294.2元。已计算下浮率。5、关于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7.4条规定执行,按实调整工程变更而引起费用。本工程的结算以财政局审核意见为准。
2010年2月9日,省六建公司(中标方、甲方)与开平市劲达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作方、乙方)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服务;1.2建设单位:佛山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建设方);1.5工程承包范围:乙方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主合同中的约定,承担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承包范围和合同责任、义务,包括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工程项目内容,以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的需求进行施工。1.6.4工程的结算标准: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以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或确认书为准,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第三条、工程承包造价及税金3.1工程分包价款暂定为44767294.2元。3.2.1按甲方与建设方工程结算的不含税总造价的97.5%计结支付给乙方。甲方收取乙方的分包差价不含营业税金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要求交纳的各种基金和规费。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2%(以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收费标准执行)由甲、乙双方各收取50%。3.3甲方按每次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代扣代缴相关的税金及分包差价后,根据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分包款项。
2010年4月6日,市卫生局、省六建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及监理公司召开佛山市公共卫生中心工程第三十七次监理例会,其中会议纪要载明:“要求施工单位明确作为”
2010年8月31日,市卫生局(发包人、甲方)与省六建(总承包人、乙方)签订《关于总承包服务与水电费用等配合费用备忘录》,主要约定:乙方总承包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和配合、提供外墙脚手架、操作平台等;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按甲方分包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分包工程项目包括电梯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空调通风工程等。
2011年6月10日,省六建公司(总承包人、甲方)与世纪达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工程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用协议》,约定:一、甲方收取乙方费用:收取费用依据中标价:22928068.66元。1、提供现场用水、用电接口及协调,收取工程中标价1%水电费用包干费。2、提供施工现场垂直运输机械使用并配备相应操作人员、收取工程中标价1%包干费用。二、费用收取:收费计算时间从6月15日开始起算,乙方进场后,一个星期内应向甲方支付水电费总包干额的50%,其余可按每两个月分期收取,最后一笔款项应在工程竣工前当月结清。
据劲达公司提交的《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工程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用一览表》,具体如下表:
序
分包单位
中标价(元)
费率
未付款(元)
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2928068.66
2%
114640.34
板房租金及电费
广东创宇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2%
51801.11
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6867554.77
2%
68675.55
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9679539.96
2%
93590.8
省六建装饰***
26842125.57
82889.69
该表下方注明“敬请佛山市卫生局筹建办敦促以上各工程承建单位将各自未付款项支付给我单位”,并加盖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的印章。本案庭审中,省六建公司对该一览表予以确认,但仅有其中第1***达公司的分包项目,相关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劲达公司陈述:因不知道市卫生局与各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价,劲达公司以上述各分包单位的中标价计算。
2013年7月4日,市卫生局(发包人)与省六建(承包人)签订《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服务项目补充协议》,约定:就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室内排水工程施工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签订本增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增加工程内容范围:1.增加地下室玻璃光棚工程;2.增加外墙内保温砂浆工程;3.镀锌钢骨架铝单板工程;4.其他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增加工程清单》。二、增加工程造价:1698379.65元。三、增加工程付款方式:1.此部分增加工程完成后并经财局审核后,付至审核价的80%工程进度款……3.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保修金5%。
据《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载明,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实验楼)工程开工时间2009年7月8日,完工日期2012年6月15日;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综合楼、***)工程开工时间2009年7月8日,完工日期2013年1月23日,省六建已按合同完成了所承建的工程内容。
2014年10月30日,省六建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据《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载明,其中包含项目4“奠基进场”(金额:12157.96元,编号:003)、项目5“主要修改、签证”(金额:2667333.73元,编号:004-100#)、项目6“综合楼、实验楼、***推拉窗改平开窗价差”(金额:118836.63元,编号:039)、项目7“卫生大楼玻璃光棚、外墙内保温砂浆、镀锌钢骨架铝单板”(金额:1698379.65元,编号:039)、项目9“实验楼首层增加电缆沟预算”(金额:102260.30元,编号:048)、项目10“综合楼外墙挂石工程量增加”(金额:837115.77元,编号:052)、项目27“综合楼首层大堂内北边15mm钢化玻璃”(金额:23701元,编号:085)、项目39“地下室停车场车道出入口斜坡砼、墙幕、防火隔断增加及大楼屋面增加避雷防雷针等”(金额:84615.3元,编号:105、106、107)。另,该结算汇总表合计的金额为53238353.84元。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在该《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第1页上**,省六建公司在该表第2页也加盖印章。
2015年4月20日,开平市劲达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劲达公司。
2017年5月8日,市卫生局向佛山市财政局发出《关于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报送工程结算的函》,内容为“2005年,经市政府批准,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建设立项……2013年1月完成建设并投入试用,2014年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现承建单位已完成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111347384.27元……现特报送贵局予以审核”。
2017年8月25日,市卫生局向省六建公司发出《关于配合做好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函》,要求省六建指定专人负责并全力配合工程结算审核对数工作。
2018年7月23日,市卫生局向佛山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市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补充资料送审的函》,内容为“……因本工程施工、结算时间长,施工方人员发生较大变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其上报的《工程竣工结算书》资料中存在有漏项和少报工程量的情况……项目:土建工程,申请补充资料审核金额:586117.59元……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将施工单位的漏项和少报工程量的资料申请补送审核”。
2018年7月31日,劲达公司向省六建公司寄送函件,要求省六建公司限期内积极履行向建设方市卫生局主张合同外工程造价及催要工程尾款与逾期付款违约利息的权利,若与建设方协商不成的,省六建应及时以诉讼方式主***,不得怠于行使。省六建公司于次日签收该函件。
2018年9月11日,劲达公司向省六建公司寄送函件,内容为“……建设方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将合同外有其签证确认的合法正当的造价1430632.52元的工程价款结算给施工单位……鉴于贵司怠于向建设方市卫生局主***,也没有给我司任何回复,更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向建设方主***,我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贵司对建设方市卫生局债权的诉权……”。
据《工程结算定案书》载明,佛山市卫生大楼土建、排水(室内排水)工程的审定金额为47199676.47元,核减金额为6068257.39元。2018年9月17日,省六建公司在该《工程结算定案书》上**;同年9月25日,市卫生局在该《工程结算定案书》上**。
2018年10月9日,佛山市财政局作出佛财基审[2018]45号《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论书》,审核认定的项目结算金额为100899468.31元,其中佛山市卫生大楼土建、排水(室内排水)工程的审定造价为47199676.47元,核减金额为6068257.39元。
2020年3月4日,一审法院对劲达公司诉市卫生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作出(2018)粤0604民初24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劲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6日,劲达公司向佛山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即省六建公司)向申请人(即劲达公司)支付工程款3041865.09元及迟延付款利息481924.01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已收到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229280.69元、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114640.34元……”
2021年6月2日,劲达公司(甲方)与省六建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就甲乙双方之间关于佛山市卫生大楼土建、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和总承包管理服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甲方已经向佛山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佛山仲裁委受理案号为(2021)佛仲字第332号。现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天内,乙方向甲方付清如下款项:1、涉案工程无争议部分工程款3041865.09元及迟延付款利息180000元。2、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114640.34元。3、总承包管理服务费229280.69元。说明:关于本项乙方已经收取世纪达公司所负责施工部分的业主方支付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229280.69元,原该争议属于法院管辖,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中向甲方付清。本案庭审中,省六建公司陈述除该《和解协议》中的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外,没有***公司支付过其他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也不清楚总额是多少。
2021年6月10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佛仲字第332号仲裁决定书,准许本案劲达公司撤回对省六建提出的仲裁申请。
2021年6月16日,省六建公司***公司分别支付2987900.7元、114640.34元、180000元、229280.69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省六建公司从市卫生局处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劲达公司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签订的《项目部施工承包协议书》、《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均属无效。
关于劲达公司主张省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劲达公司有权向省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的工程结算以省六建公司与市卫生局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为准,省六建公司按每次收到市卫生局支付的工程款项,代扣代缴相关税金及分包差价后,根据施工进度***公司支付工程分包款项。劲达公司主张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未将合同内清单外有市卫生局签证确认的合法正当造价1385391.04元列入审核范围,以及未对部分尚在对数中并存在工程量计量错误或核减有误的工程价款1174793.76元进行纠正,造成劲达公司权益受损,省六建公司应支付上述两项工程款,合计2560184.8元。省六建公司抗辩称,其已与市卫生局签订《工程结算定案书》,最终造价款经财政部门的审核,并已将市卫生局支付的工程款扣取合同约定的项目后全额转付给劲达公司,劲达公司不得再向省六建公司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对此,劲达公司提交相应的《施工现场签证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等,省六建公司对加盖其印章的单据予以确认,证实劲达公司确实际完成相应的施工任务。在《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中亦包含上述相应的工程项目及签证单编号,被告加***予以确认。虽然省六建公司根据市卫生局的结算及付款***公司支付工程款,但前提是基于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之间的合同关系。而省六建公司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劲达公司,与劲达公司负有结算的义务。在劲达公司将结算汇总表提交给省六建公司后,省六建公司在其中加***,未对劲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提出异议。而省六建公司认为其仅将劲达公司的资料递交给市卫生局,对劲达公司的结算资料不作实质审查,对此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法院采信劲达公司的主张,省六建公司应***公司支付工程款2560184.8元。至于劲达公司提出对工程款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因省六建公司已于结算汇总表中予以确认,故一审法院对该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劲达公司主张省六建公司支付迟延付款利息的诉请。根据合同约定,省六建公司应在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项扣除相应费用后***公司支付工程分包款项。据当事人的陈述,上述省六建公司未付的工程款不包含在市卫生局收到的工程款项范围内,故劲达公司主张省六建公司支付该项工程款的利息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劲达公司主张省六建公司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诉请。对于该“无争议部分”工程款,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已处理完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省六建公司***公司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迟延付款利息180000元。劲达公司主张因仲裁申请省六建公司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即上述协议的利息金额,但对于竣工后自2013年2月24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省六建公司尚未支付,故劲达公司主张省六建公司支付该期间的利息。如前所述,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劲达公司基于该合同约定向省六建公司主张该项工程款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虽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对工程款利息达成《和解协议》,但未明确该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标准,也未能以此为据认定省六建公司同意承担劲达公司本案主张的上述期间产生的利息。因此,一审法院对劲达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劲达公司主张省六建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的诉请。市卫生局与省六建签订的《关于总承包服务与水电费用等配合费用备忘录》约定:总承包管理服务费按市卫生局分包工程总造价的2%计取。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2%(以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收费标准执行)由双方各收取50%。虽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的合同无效,但确***公司进行施工和现场协调管理,参照合同约定,劲达公司有权向省六建公司主张总承包服务费。至于该费用的金额,劲达公司主张市卫生局应向省六建支付该项费用为1590978.58元,省六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未付的361346.01元支付给劲达公司。据查明,省六建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向市卫生局出具的《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工程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用一览表》载明,共有五个分包单位。省六建公司确认已***公司支付其中第1项分包单位为世纪达公司的承包服务费,除此之外,省六建公司没有***公司支付过其他承包服务费。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该表并由省六建公司***公司支付其中第2至5项总承包服务费,合计296957.15元。对劲达公司诉请主张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该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故,省六建公司认为应在其收取相关费用后再***公司支付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之间对于该费用如何收取和承担,应由其自行协商处理,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
关于市卫生局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劲达公司主张市卫生局作为发包人应当在省六建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范围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据查,省六建公司确认市卫生局已按照结算价支付了全部款项,劲达公司也未有证据证明市卫生局存在欠付省六建公司工程款的情形,故劲达公司主张市卫生局承担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省六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款2560184.8元;二、省六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296957.15元;三、驳回劲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036元,***公司负担14245元,省六建公司负担12791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涉《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第1.6.4条约定,工程的结算标准:按省六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以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或确认书为准,劲达公司不得向省六建公司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
在(2020)粤06民终3756号案中,劲达公司作为省六建公司在上诉事实与理由中陈述: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之间并不需要结算,按双方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甲方将本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施工、按甲方与建设方工程结算的不含税总价的97.5%计结支付给乙方。可见,三方就是按照市卫生局支付的工程款按既定比例计付,并不需要另外办理结算。
又查明,就涉案工程结算有无涉及《施工现场签证单》(编号为:003、007、009、010、017、022、023、029、005、006、094;052、107、040、065、060、100、042、048)项下工程问题,佛山市财政局经本院发函协助调查,于2022年7月27日函复:一、在进行结算时,市卫生局有提交《施工现场签证单》(编号为:003、007、009、010、017、022、023、029、005、006、094;052、107、040、065、060、100、042、048),并对上述签字涉及的计价问题,我局与省六建公司已经多次对数,并达成一致意见,省六建公司同意审核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审查的焦点为: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工程款结算,省六建公司应否***公司支付案涉《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项下争议项目工程款2560184.8元及总承包服务费296957.15元。
关于涉案争议项目工程款认定问题。省六建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在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以财政局审核为准,案涉《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仅系用于报送财政局审核,并非省六建公司、劲达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的结算,劲达公司无权向其主张《工程结算定案书》中未确认的其他工程量和费用。劲达公司不予认可,认为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签署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无效,该合同中关于劲达公司不得向其主张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亦无效,其施工的相关项目是完全按照建设方要求施工,所涉签证也经市卫生局及省六建公司**确认,省六建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项下有争议部分工程款2560184.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省六建公司从市卫生局处承包涉案工程后全部转包给劲达公司施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省六建公司、劲达公司之间签订的《项目部施工承包协议书》《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均属无效,但上述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有关结算条款之效力认定。省六建公司与劲达公司于2010年2月9日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中,在第1.6.4条明确工程的结算标准为“按省六建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补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执行。以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定案书或确认书为准,劲达公司不得向省六建公司提出任何建设方不确认的其他结算费用。”劲达公司向省六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理应受该条款之约束,劲达公司提出该结算条款无效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之间结算问题,省六建公司与建设方市卫生局签订《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土建及排水(室内排水)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7条约定“本工程的结算以财政局审核意见为准”。故劲达公司向省六建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应以市卫生局经财政局审核为准,省六建公司、劲达公司无需另行进行工程款结算。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之间在《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仅系用于报审财政局审核所需,不构成省六建公司、劲达公司就涉案工程款的结算,劲达公司在(2020)粤06民终3756号案中也确认其与省六建公司之间并不需要另外办理结算,劲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与省六建公司之间另签订协议就涉案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故此,劲达公司基于该《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公司主张本案讼争项目工程款2560184.8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在劲达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上**,构成省六建公司、劲达公司之间有效的结算,省六建公司应按照该汇总表***公司支付讼争部分项目工程款2560184.8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经查明,佛山市财政局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佛财基审[2018]45号《结算审核结论书》,确认涉案佛山市卫生大楼土建、排水(室内排水)工程的审定造价为47199676.47元,核减金额为6068257.39元。劲达公司认为省六建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未就讼争部分价款向财政局进行申明和争取,不顾其反对与市卫生局签署定案书,损害其合法权益问题,本院认为,省六建公司在另案提起已生效的(2020)粤06民终3756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在佛山市财政局作出审核结论书之前,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已根据施工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向佛山市财政局报送结算资料以及在此后亦按佛山市财政局要求补充结算资料以及将实际施工人漏报、少报的工程量提交补送审核,省六建公司与市卫生局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上述经佛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的工程结算价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佛山市财政局经本院发函协助调查,函复的内容也反映省六建公司***公司报送的资料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施工现场签证单》项下有关项目。劲达公司基于上述事由否定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的《结算审核结论书》效力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论析,劲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在劲达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上**,构成省六建公司、劲达公司之间有效的结算,要求省六建公司向其支付佛山市财政局出具《结算审核结论书》中未确定项目工程款2560184.8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省六建公司、市卫生局之间在《工程项目结算汇总表》外是否存在漏项应计付工程款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总承包服务费认定问题。劲达公司与省六建公司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约定,总承包管理协调服务费2%(以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收费标准执行)由双方各收取50%。劲达公司从省六建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后进行施工和现场协调管理,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省六建公司主张总承包服务费,省六建公司上诉主张应由市卫生局***公司支付该项费用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支付的总承包服务费涉及的项目及金额认定问题,省六建公司虽辩称不清楚总承包服务费具体项目及款项,但根据省六建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向市卫生局出具的《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工程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用一览表》,载明共有五个分包单位及具体金额。劲达公司要求省六建公司按照该列表计付总承包服务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省六建公司确认已***公司支付其中第1项分包单位为世纪达公司的承包服务费,除此之外,省六建公司没有***公司支付过其他承包服务费,各方二审未就该项费用及其余项目构成提出异议,本院径予确认,认定省六建公司应支付《佛山市公共卫生大楼工程总包与分包有偿服务及水电费用一览表》第2至第4项总金额为296957.15元。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该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条件,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省六建公司提出的在其收取相关费用后再***公司支付的抗辩意见合理,但具体金额认定方面,一审判决未按照省六建公司、劲达公司之间关于总承包服务费50%的比例认定省六建公司应付金额,本院予以纠正,确认省六建公司应***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为148478.6元(296957.15元×50%),劲达公司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省六建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737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总承包服务费148478.6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036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35元,被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70元,被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12元。被上诉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31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