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24919号
原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原告:***,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原告:***,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原告:***,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原告:***,男,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竣宏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十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一环辅道旁庄边村口商业综合楼5楼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TW4L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名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新昌中华路39号西座C首层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3856503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中学,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教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45608827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竣宏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宏升公司)、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达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中学(以下简称伦教中学)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竣宏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劲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伦教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竣宏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劲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伦教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6101元及利息3460.49元(以206101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13日的利息为3460.49元),以上合计209561.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劲达公司承包了建设单位被告伦教中学的学生***扩建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竣宏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0日,***与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伦教项目贴地板砖墙面瓷砖》的合同,***与原告***负责组织人力对伦教中学学生***扩建工程项目中铺地板砖、墙面瓷砖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方式、安全工作项目、工程单价和质量、工程款支付和计算条款。合同签订后,***与原告***便组织人员到被告伦教中学进行实际施工。***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量地进行地板砖、楼梯步级、墙面瓷砖的铺砌,在工程项目量完成至80%左右时,被告劲达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原告***的银行账户转入工程款217104.67元。2021年2月7日,经验收合格后,被告竣宏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伦教工地民工工资结算单》签名及加盖公章,确认还有剩余工资款206101元尚未支付。结算单签订后,被告竣宏升公司一直未向两原告支付剩余工资款,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追索剩余款项,三被告却一直以诸多理由推托拒绝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已成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与原告***已进行实际施工并且工程现已经验收合格,被告竣宏升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劲达公司、被告伦教中学当对此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竣宏升公司辩称,一、被告竣宏升公司确认尚欠***与原告***工程款206101元未结清。伦教中学将其学生***扩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劲达公司后,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竣宏升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5月20日签订了五份《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劲达公司委托被告竣宏升公司承包前述工程中的模板、钢筋、捣砼工程,基础梁砌挡土砖、水池承台砖模工程,21#***水电、消防安装工程,砌体、外墙饰面砖、楼地面饰面、内墙抹灰、内墙饰面砖、卫生间、沉箱等工程,以及洗衣台工程。合同签订后,因疫情爆发,被告竣宏升公司约于2020年3月8日开工,于2020年底完工,约于2021年初将工程项目交由被告劲达公司并撤场。经核算,劲达公司应付被告竣宏升公司总工程款5264628.98元,但仅支付了4507134.8元,至今仍尚欠被告竣宏升公司工程款757494.18元。被告竣宏升公司承包前述工程期间将工程项目中的铺底板砖、墙面瓷砖工程分包给***与原告***,于2021年2月7日结算确认应付***与原告***总工资款423206.2元,已付款217104.67元,尚余工资206101元。二、劲达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应在欠付被告竣宏升公司工程款757494.18元范围内,先行清偿被告竣宏升公司尚欠原告的工程款。首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劲达公司作为伦教中学学生***工程总承包方,应在欠付被告竣宏升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先行清偿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其次,伦教中学学生***工程完工验收至今长达近一年,但劲达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怠于结算,至今尚欠被告竣宏升公司工程款757494.18元,导致被告竣宏升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对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追讨农民工工资一事,劲达公司有不可推卸之责任。最后,原告***曾向被告竣宏升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工程款***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与被告竣宏升公司无关。三、六原告要求自2021年2月7日起计付利息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竣宏升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伦教项目贴地板砖墙面瓷砖》,约定结算方式为被告竣宏升公司验收合格后按每月工程量70%支付,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支付20%,余款10%结算60天内**。首先,被告竣宏升公司完工后将工程交付给劲达公司,***公司与伦教中学进行验收,后被告竣宏升公司一直催促劲达公司结算工程款,劲达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塘,亦拒绝提供验收凭证,被告竣宏升公司无从得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即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须由法院向劲达公司、伦教中学予以核实工程验收情况。其次,即使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被告竣宏升公司与***、原告***于2021年2月7日结算,根据合同约定余款应于结算后60天内(即2021年4月7日前)**,故六原告请求尚欠工程款均自2021年2月7日起计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劲达公司辩称,一、被告劲达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被告竣宏升公司以其名义与***、原告***订立《建筑工程伦教项目贴地板砖墙面瓷砖》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劲达公司并非该合同关系的主体,***与原告***的起诉事由也自认“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已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据此,***与原告***诉请被告劲达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如***与原告***的诉请主张成立,也应当是由被告竣宏升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二、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竣宏升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且被告劲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甚至是超额(未算超期罚金,超额支付64929.82元)支付了工程款,六原告请求被告劲达公司对被告竣宏升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无事实依据。1.被告竣宏升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的,并具备建筑施工劳务作业、房屋建筑作业的经营范围,被告劲达公司在选定其为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时不存在过错,两者签订的《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劲达公司不存在拖欠被告竣宏升公司工程款的现象。按照《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书》,被告竣宏升公司实际完成施工任务的工程,可结算款项3061827.23元,被告劲达公司累计向其支付工程款2770287.05元,代垫付材料款356470元,已超额支付工程款64929.82元。3.被告竣宏升公司在铺贴楼地面瓷砖后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洗、清理垃圾;其负责施工的卫生间、洗手台、地面铺贴等出现多处质量问题。被告劲达公司另行委托清洁人员对楼地面瓷砖进行清洗并清运垃圾,支**洁费用62068元;被告竣宏升公司施工的卫生间、洗手台、地面等进行维修、补烂、填缝等修缮工作支出费用合计22320元。4.因被告竣宏升公司自身管理原因,未能组织足够人力及时安排施工,导致其承包的工程逾期完工超过10天。按照《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第2款,还应在结算中扣减超期罚金471932.28元。综上,被告劲达公司已向被告竣宏升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64929.82元,扣减超期罚金471932.28元,累计超额支付536862.1元,被告竣宏升公司应予以返还。三、***与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要求被告劲达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劲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不适用此司法解释。其次,被告劲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竣宏升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被告竣宏升公司工程款的情形。鉴于并不欠付被告竣宏升公司工程款,***与原告***诉请被告伦教中学承担付款责任,也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与原告***诉请被告劲达公司、被告伦教中学承担向其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该诉请,判由被告竣宏升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伦教中学辩称,一、被告伦教中学依法发包,对建设工程学校***扩建工程进行公开招标,被告劲达公司依法中标并获得承包资格,被告伦教中学与被告劲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伦教中学在2020年12月16日、2021年2月24日分别向被告劲达公司支付了工人工资531697.89元、866958.49元,合同约定承包人应确保工人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至个人,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二、被告劲达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竣宏升公司,被告竣宏升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三、被告竣宏升公司将地板砖、墙砖的铺贴工作交由***与原告***负责,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竣宏升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被告竣宏升公司负责支付。四、***、原告***与被告伦教中学没有合同关系,被告伦教中学没有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与被告伦教中学无关,被告伦教中学与***及原告***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综上所述,六原告要求被告伦教中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六原告对被告伦教中学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1.被告竣宏升公司举证的伦教项目总工程款确认书,该证据系被告竣宏升公司单方制作,并未得到六原告及被告劲达公司、伦教中学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竣宏升公司举证的采购明细表复印件、采购单据复印件,被告竣宏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劲达公司举证的伦教中学学生***扩建工程(竣宏升公司“砌体、外墙饰面砖、楼地面饰面、内墙抹灰、内墙饰面砖、卫生间、沉箱等”合同)分项工程结算、资金表及附表打印件,上述证据系被告劲达公司单方制作,并未得到六原告及被告竣宏升公司、伦教中学的确认,本院不予采信;4.被告劲达公司举证的代购水泥明细表、佛山贝斯蒙特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10至12月水泥送货单、《水泥购销合同》、2020年9月15日《广发银行回单》、2020年10月30日《广发银行回单》、2020年11月20日《广发银行回单》、2020年12月08日《广发银行回单》、No33892210发票、No33892211发票、No33892218发票、No33892219发票、No18618308发票、佛山市顺德区华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预拌沙浆送货单、《预拌湿砂浆购销合同》、建砂《购销合同》、2021年5月1日《广发银行客户回单》、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中**沙场送货单、佛山市南海区洁而净清洁服务部伦教中学结算表以及工程任务单、No12668105发票、***班组维修洗手间、洗手台、地面补烂工资结算表以及工作日记表、***补洗手台砖缝以及维修工资结算表、工作日记表、**和班组灯具维修、洗水龙头、支架安装工资结算单以及工作日记表,因上述证据形成于被告劲达公司与案外人之间,案外人并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上述合同的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5.被告劲达公司举证的关于伦教中学竣宏升劳务公司纠纷的报告、关于催促施工进度的函(2020)粤***函字第68号律师函,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6.被告劲达公司举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伦教中学项目结算汇总表、伦教中学项目收入明细表、伦教中学项目银行收款凭证、发票、计量支付表、室内外构造做法表,上述证据形成于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伦教中学之间,被告伦教中学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7.被告伦教中学举证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打印件、支付工程款明细表、支付凭证,上述证据形成于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伦教中学之间,被告劲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10月29日,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伦教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伦教中学将伦教中学学生***扩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劲达公司;合同工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5日;签约合同价为20222102.62元;被告劲达公司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书面上报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完成的并经确认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监理在5个日历天内审批并报被告伦教中学),被告伦教中学在收到监理提交的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确认材料并经审批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款(不含增加部分的变更价款)的80%;如工程进度未按计划实施且工程当月实际进度低于原定计划进度85%时,被告伦教中学有权暂停支付,或被告伦教中学有权在审核支付时留下当月工程量费用15%作为进度保证金,直至在后续工期抢回并达到计划要求;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承诺金、违约金、其它应扣款项后的剩余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最多支付到合同价【或实际累计完成工程款(不含增加部分变更价款),两者取小值】的80%;措施项目费(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比例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经财政部门审定、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且被告劲达公司提交支付申请经被告伦教中学核实确认后30日历天内,工程款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实际支付金额为扣除承诺金、违约金及其它应扣款项后的剩余部分;剩余款项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三方及监理人对该项工程进行复检,在无工程质量隐患条件下,将剩余的保修金在30天内结清(不计算利息),付款时扣除应扣的各项款项。
2019年12月29日,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劲达公司委托被告竣宏升公司分项承包模板、钢筋、捣砼工程任务,工程时间为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竣宏升公司负责组织人力施工,并与受雇者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报酬,被告劲达公司不再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劳资关系,发包单价已含有劳保及福利待遇,所有被告竣宏升公司的合同按月结承包工程,每月支付不得超过70%,工程竣工验收发20%,结算后发5%,余下5%质保期满发放,工期应有约定,按期完成工程按合同价,延期10天内单价按90%计算,10天以上按85%结算,余额当超期罚金处理。
2020年5月7日,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劲达公司委托被告竣宏升公司分项承包伦教中学学生宿舍扩建工程21#学生***中的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工程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27日,被告竣宏升公司负责组织人力施工,并与受雇者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报酬,被告劲达公司不再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劳资关系,发包单价已含有劳保及福利待遇,所有被告竣宏升公司的合同按月结承包工程,每月支付不得超过70%,工程竣工验收发20%,结算后发5%,余下5%质保期满发放,工期应有约定,按期完成工程按合同价,延期10天内单价按90%计算,10天以上按85%结算,余额当超期罚金处理。
2020年5月20日,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劲达公司委托被告竣宏升公司分项承包基础梁砌挡土砖、水池承台砖模工程,工程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被告竣宏升公司负责组织人力施工,并与受雇者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报酬,被告劲达公司不再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劳资关系,发包单价已含有劳保及福利待遇,所有被告竣宏升公司的合同按月结承包工程,每月支付不得超过70%,工程竣工验收发20%,结算后发5%,余下5%质保期满发放,工期应有约定,按期完成工程按合同价,延期10天内单价按90%计算,10天以上按85%结算,余额当超期罚金处理。
2020年5月20日,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劲达公司委托被告竣宏升公司分项承包伦教中学学生宿舍扩建工程21#学生***中的砌体、外墙饰面砖、楼地面饰面、内墙抹灰、饰面砖、卫生间、沉箱等工程,工程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被告竣宏升公司负责组织人力施工,并与受雇者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报酬,被告劲达公司不再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劳资关系,发包单价已含有劳保及福利待遇,所有被告竣宏升公司的合同按月结承包工程,每月支付不得超过70%,工程竣工验收发20%,结算后发5%,余下5%质保期满发放,工期应有约定,按期完成工程按合同价,延期10天内单价按90%计算,10天以上按85%结算,余额当超期罚金处理。
2020年8月21日,被告劲达公司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一、《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中单项工种工程合同单价表内:①砌体工程单价93元/平方米,②内墙抹灰工程单价23元/平方米调整为24.7元/平方米,③楼地面及墙面贴面工程单价52元/平方米调整为54.3元/平方米,④外墙饰面工程单价69元/平方米调整为72.75元/平方米,⑤卫生间工程单价950元/间保持原合同不变。除上述单价调整外,《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条款、要求、标准及说明等保持不变。二、由于本次单价是被告竣宏升公司自身原因引起调整,结合本工程目前施工进度严重滞后,被告竣宏升公司必须增加人力物力,采取加班措施,务求按照被告伦教中学编制的施工计划于2020年10月20日必须按质按量完成。若被告竣宏升公司按期完工的,被告伦教中学同意按调整后单价结算。否则若被告竣宏升公司不能按期完工的,除按照《建筑工程分项施工承包合同》条款处罚被告竣宏升公司外,被告竣宏升公司每延期一天完工,被告伦教中学按调整单价增加部分的5%对被告竣宏升公司进行扣减。
2020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伦教项目贴地板砖墙面瓷砖》,双方约定:被告竣宏升公司委托***与原告***铺地板砖、墙面瓷砖分项工程,包含上材料、填缝,按实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9元,本工程所有地板砖、楼梯每级33元,每月结算由被告竣宏升公司施工员按***与原告***所做的工程量,经被告竣宏升公司验收合格后,按每月工程量70%支付,本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被告竣宏升公司支付20%给***与原告***,余下10%结算60天内**。另外,该合同还备注:“楼梯地脚线包三角形每米15元”。
2020年12月12日,原告***出具一份《声明》,内容如下:现有伦教项目地板砖、墙面瓷片班组所做工程款,***公司直接支付给班组代收人***账户,此项目工程款和其它一切事情与竣宏升公司无关,特此声明,以前合同作废。
2021年1月4日,被告竣宏升公司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217104.67元。
2021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伦教工地民工工资结算》,双方确认伦教中学工地班组项目、地板砖、楼梯步级、墙面瓷片工程尚余工程款206101元未支付。
上述工程款经追讨无果,原告遂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伦教中学学生***扩建工程于2021年9月3日竣工验收。
另查,***于2021年8月16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与妻子***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
诉讼中,被告伦教中学与被告劲达公司均确认,被告伦教中学已向被告劲达公司支付工程款15406816.45元,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0%的工程款。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应向六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建筑工程伦教项目贴地板砖墙面瓷砖》,被告竣宏升公司将伦教中学铺地板砖、墙面瓷砖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及单位进行承包施工,***与原告***为自然人,并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与原告***承接工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伦教项目贴地板砖墙面瓷砖》无效。
二、三被告之间如何承担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1、被告竣宏升公司付款责任。
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即***与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被告竣宏升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即分包方应向***与原告***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由于***在诉讼中死亡,本院已依法追加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原告,故被告竣宏升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款。被告竣宏升公司抗辩称2020年12月12日原告***出具《声明》同意***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案涉工程款与竣宏升公司无关,因此本案不应由被告竣宏升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声明》为其单方制作,并未得到被告劲达公司的确认,不能约束被告劲达公司,且被告竣宏升公司与***、原告***于2021年2月7日签订《伦教工地民工工资结算》,双方确认案涉工程尚余工程款206101元未支付,故本院认为被告竣宏升公司仍需承担本案工程款的清偿责任。
被告竣宏升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伦教工地民工工资结算》确认案涉工程尚余工程款206101元未支付,故被告竣宏升公司应向六原告支付工程款206101元。
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原告***与被告竣宏升公司并无约定迟延给付的利息计算标准,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六原告主张被告竣宏升公司以206101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被告劲达公司付款责任。
因被告劲达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且被告劲达公司并非案涉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也非合同相对方,故六原告诉请被告劲达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伦教中学付款责任。
对于被告伦教中学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被告伦教中学与被告劲达公司在庭审中均确认,被告伦教中学已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工程款,被告伦教中学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故六原告诉请被告伦教中学承担还款责任,理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竣宏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61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6101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3.42元,减半收取计222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竣宏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