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4执97号
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55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1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6208.5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2日为60472.07元,从2021年8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双倍计算),受理费减半收取8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505元,由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64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436795.44元,扣除执行费16467元,余款1420328.44元退申请执行人广东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规定的以“执行完毕”结案的条件,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