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4062号
原告:南京宁钢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38876877K,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宏源防腐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4899542C,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省宏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0660816U,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宁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宏源防腐管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宁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蚌埠市宏源防腐管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宏源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宁钢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宁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南京宁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书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