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4039号
原告牟义洪,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义洪与被告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义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义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