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4783号
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老屋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7894981C。
法定代表人:宋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口镇大河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0325484B。
法定代表人:周登辉。
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7元,由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艳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本汶
书 记 员 解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