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4431号
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黄石镇老屋村1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67894981C。
法定代表人:宋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工业园区人和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YMLB04K。
法定代表人:林际雪。
被告: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大河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70325484B。
法定代表人:周登辉。
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鑫福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众城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2元,减半收取5001元,由原告重庆源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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