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通用裁定模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房执字第1167

申请人***,男,1970514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955

法定代表人,冀高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4)第19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14)第1978号裁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穆启明
        崔文生
        刘伯军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程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