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24535

申请执行人: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955

法定代表人:冀高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城中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丁云燕,经理。

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华城得莱斯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给付案款4202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先后向本院履行案款32000元,剩余案款至今未履行,本院亦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从其银行账户内强制扣划案款315046元。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3515046元,并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债券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林

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