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02民初234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濮阳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址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955号。
法定代表人冀高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航宇顺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