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保59号
申请人: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毛里湖镇大山社区颖新路****。
法定代表人:马驰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国,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广宇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莫元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施淑琴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津市市保河堤镇颖新路1-3层,不动产权证为监保0000097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施淑琴名下坐落于津市市保河堤镇颖新路1-3层,不动产权证为监保0000097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海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