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81财保18号
申请人: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毛里湖镇大山社区颖新路****。
法定代表人:马驰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国,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广宇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莫元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马驰聘自愿以其所有的湘J8××××号丰田超越牌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海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