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民初205号
反诉原告: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广宇商务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莫元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男,该公司员工。
反诉被告: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毛里湖镇大山社区颖新路73号1楼。
法定代表人:马驰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国,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之后,被告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湖南翔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出反诉。2021年4月16日,反诉原告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海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