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保5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国,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广宇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莫元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谢圣国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津市××宿舍××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为历史0011341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谢圣国名下坐落于津市××宿舍××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为历史001134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海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