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81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圣国,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北堤社区广宇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莫元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谢圣国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津市××宿舍××单元××号,不动产权证为历史0011341号的房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要求对湖南欣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江海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前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