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森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261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伯军华,新疆哈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吕珍,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红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黄田农场全鑫小区48号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207995。
法定代表人:刘光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被告:哈密森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火箭农场银都小区商业2号楼203-2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28884305R。
法定代表人:汤可秀,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兴锐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8号1栋1单元8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7ENXB。
法定代表人:杨清学。
被告:四川省兴锐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21院6栋4-5层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3UBW7G。
负责人:陈廷亮。
原告***与被告新疆红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森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吕珍、四川省兴锐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兴锐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玉洁
人民陪审员  魏晓梅
人民陪审员  李建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祁丽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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