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森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民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伯军华,新疆哈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新星市黄田农场全鑫小区48号1-5号楼,办公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大营房百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207995。
法定代表人:刘光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兵团第十三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森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火箭农场银都小区商业2号楼203-2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328884305R。
法定代表人:汤可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珍,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藏族,系该公司负责人,住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建设公司)、哈密森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伯军华,上诉人***,被上诉人红星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森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伟   新
审判员 马   占   文
审判员 古海尼沙斯坎旦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萍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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