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103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执行人: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103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59330元,已执行到位540522.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5月12日,首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5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两处、机动车一辆,已查封暂无法处置。
3.2023年10月8日,对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权利义务。
4.2023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