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波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103执78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波,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被执行人: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波、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103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59330元,已执行到位540522.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3年5月12日,首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波、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江波、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3年5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江波、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两处、机动车一辆,已查封暂无法处置。 3.2023年10月8日,对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权利义务。 4.2023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江波、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波、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兵0103执7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江波、新疆创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燕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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