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振宏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1民初40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飞,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徽城镇旸村浙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91448113N。

法定代表人:吴小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庭,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兵,系歙县人。

原告**与被告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建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胡雯

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