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众鑫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888号盈科·山水华庭二期21B栋8层2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占朋,男,1986年3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二期S1商铺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齐众鑫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4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78,708.9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878,708.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8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5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2年1月8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本院于2022年1月8日、2022年1月12日、2022年3月11日已冻结,因账户金额较少,申请人暂未申请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该保险为车险,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投资、证券等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齐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菲亚特菲跃、东风牌、银河国际途勒牌共计6辆车辆,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经传唤被执行人到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齐众鑫合盛商贸有限公司发送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欣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