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511号
原告:***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昇君,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天弘,江苏江苏谟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二期S1商铺四层401号。
原告***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恒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昀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