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7925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二期S1商铺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霞,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窦 常 娟
人民 陪 审员 齐 霞
人民 陪 审员 杨 志 刚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胡杨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