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7925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二期S1商铺4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霞,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窦 常 娟

人民 陪 审员   齐  霞

人民 陪 审员   杨 志 刚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胡杨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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