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65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广东庄子5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广场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25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62022.61元(含执行费233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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