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82号 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二期S1商铺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2号B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众辉公司)与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金泰众辉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泰众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泰众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泰众辉公司负担。原告金泰众辉公司已预交4,615.46元,退还原告金泰众辉公司4,590.46元。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