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82号
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二期S1商铺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涵,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2号B座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众辉公司)与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金泰众辉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泰众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泰众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泰众辉公司负担。原告金泰众辉公司已预交4,615.46元,退还原告金泰众辉公司4,590.46元。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