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81号
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安宁渠镇广东庄子二期S1商铺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涵,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五家渠市青湖开发区。
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2号B座2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全兴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2,259.33元),退还原告新疆金泰众辉路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109.33元。
审判员 肖 园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