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神枪声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神枪声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城民三初字第1014号
原告兰州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马华。
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神枪声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谚。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神枪声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神枪声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神枪声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神枪声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7.5元,由原告兰州东方中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雅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莫玉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