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第一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3民初347号

原告: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城南工业区(锦泰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055469420J。

法定代表人:韩保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素野,系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斌,系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400402590373E。

法定代表人:刘吉祥。

原告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原告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计790元,由原告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