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城南工业区力尔大道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艳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斌,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雪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人民路东段。

主要负责人:张占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素燕,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广平县城南工业区锦泰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保合,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联纺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岭,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被告:杜玉娟,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韩保合,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原审被告:李改玲,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广平县。

原审被告:许东霞,女,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邯郸市广平县。

上诉人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及原审被告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杜玉娟、韩保合、李改玲、许东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森尔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琪

审判员 贾梅录

审判员 孙 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