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126执4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夏庄开发区奥冠大街南首。
被执行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工业区。
被执行人:韩保合,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薛印生,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李建琦,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冠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韩保合、薛印生、***、李建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韩保合、薛印生、***、李建琦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韩保合、薛印生、***、李建琦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韩保合、薛印生、***、李建琦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鄢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