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民终4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工业区锦泰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保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住所地广平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城南工业区力尔大道南段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防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被告:***,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被告:*保合,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原审被告:***,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原审被告:***,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上诉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及原审被告***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邯郸市理想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请求偿还借款的请求应系金融借款而引起的纠纷,原审将本案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欠妥,重审时应依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理为宜。原审在对***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导致***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故在重审时应予纠正。另根据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起诉状所列被告为***,原审判决所列被告为***,原审判决主文又列有***,三处当事人列明不一致,应进一步核实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伟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