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奕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奕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奕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静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顾香兰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顾香兰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与**铭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顾香兰之子。
上诉人内蒙古奕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香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3民初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顾香兰去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的规定,本院依法通知顾香兰的继承人***、***、***作为本案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奕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奕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奕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奕科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光
审判员  刘程燕
审判员  **滨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敖敦格日乐
附: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