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072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西北斜村福临胡同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8656683XC。
法定代表人:何燕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9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44907709。
法定代表人:翁玉波。
申请人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2,3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40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2,3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开始起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本院口头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2,391元及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782元,由申请人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