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074号
申请人: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工业园迎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8656683XC。
法定代表人:何燕薇,经理。
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9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44907709。
法定代表人:翁玉波,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存在逃避履行债务的可能,故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2471.89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244907709)名下银行存款82471.89元(冻结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