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07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工业园迎宾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燕薇,经理。
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公路5976号。
法定代表人:翁玉波,董事长。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