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9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工业园迎宾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燕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14953318。
法定代表人:高立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鼎泰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8644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81账户305351.2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2×××81账户305351.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