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南溪南路1号。
负责人:***,该镇政府镇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53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11090.91元(其中执行标的208069.91元、案件执行费302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应负担的利息损失(以17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月15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人民政府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思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