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3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6875529M。
法定代表人:张楠。
委托代理人:蒋阳兵、司南,北京市德和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多元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5号加福广场裙楼六层商场6A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888134。
法定代表人:刘梁。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多元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91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1120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限制被执行人变更商事登记事项。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多元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xxx账户(截至2021年5月10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元103.69元),期限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
二、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多元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4年5月30日。
三、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多元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除限制消费令、终结执行申请书》,称深圳国际仲裁院已作出(2020)深国仲裁4357号裁决,根据该裁决与本案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债务,被执行人已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债务抵销。债务抵销后,被执行人深圳市多元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已无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任何款项。
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双方经友好协商,上述两份仲裁裁决书的债务进行抵充,就此了结此案,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86164.1元。案外人刘钊林、刘梅已代为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692.56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0日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债务抵销,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910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人民币5692.5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案外人代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多元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
二、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910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锦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