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5193号
原告:肖帅,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原告:唐宇峰,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张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光,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宇峰、肖帅诉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宇峰、肖帅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宇峰、肖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宇峰、肖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宇峰、肖帅承担。
审判员 陈瑾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康冰琳
书记员康冰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