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武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1283号。 负责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武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武安市文旅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千府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3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武安市文旅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运盛公司)与世纪千府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河北运盛公司作为牵头人代表二公司与武安市文旅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包含设计费,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武安市人民法院,此效力适用于世纪千府公司,本案应由武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二、世纪千府公司没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字**,是联合体内部的问题。联合体没有向武安市文旅局主张另签订设计合同,世纪千府公司也未向武安市文旅局主张单独另行签订合同权利。联合体在合同约定了另行签订合同的权利,但是未主张实现此权利,武安市文旅局对此无过错。三、世纪千府公司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另行签订设计合同,管辖权也不会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约定。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从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纪千府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与武安市文旅局存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要求武安市文旅局支付设计费,本案属合同纠纷。武安市文旅局主张,河北运盛公司代表投标联合体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有协议管辖条款,故世纪千府公司应受该约定的约束。对此本院认为,世纪千府公司并未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武安市文旅局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河北运盛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于世纪千府公司,武安市文旅局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世纪千府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世纪千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武安市文旅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