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和电气有限公司

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03财保15号
申请人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五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大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陆续向被申请人供货,至今尚有货款72万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并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区郢城镇五台村一组的房地产及湘J别克牌小型轿车为申请人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大和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位于荆州区郢城镇五台村一组的房地产及湘J别克牌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