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和电气有限公司

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大和电气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03民初535号
原告: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区郢城镇五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7406884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南平市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内。注册号:3507221000011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和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提交财产解冻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和电气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同时,对被告***和电气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措施也因原告的撤诉依法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和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80万元存款的冻结和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三、解除对***位于荆州区郢城镇五台村一组的房地产及JF6865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10元,由原告荆州市先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钢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