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23民初629号
原告:***,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池州市恒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池州市恒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陆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