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3民初571号
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袁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造价师,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安徽三步思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姚安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解忧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康家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娜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步思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解忧教育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桂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云逸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