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721民初92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双溪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328057043H。
法定代表人: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煜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继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绍婷
书 记 员 檀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