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辖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侨汇大厦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1587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联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洋溪下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70396。
法定代表人:冯训士,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江苏朗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竺西工业集中区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334925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晟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联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化工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朗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49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正晟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正晟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晟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飒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