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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108民初99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经苗,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乔汇大厦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15875X。
法定代表人:耿源。
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口市美兰区。
被告: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887700825411X8,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南62号。
负责人:王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69.24元,减半收取8084.62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纪永明
人民陪审员陈英
人民陪审员陈惠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雯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