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0106民初12555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琼0106民初12555号 原告: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府城镇***村(现海口市新大洲大道348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6168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侨汇大厦第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32411587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原告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机井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90200元(工程款计算方式:单价410元/米,实际井深400米,共计总价164,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3800元,还欠付90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0月31日为3021.7元(违约金计算方式:机井工程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应在工程完工后20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为日万分之一。被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验收单,故违约期限自20天后即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335天,违约金共计3021.7元),总计应付9322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4日,被告经招投标流程,中标金牛岭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后通过***找到原告,商定由原告承包机井施工项目并于2021年9月8日签订了《机井工程合同书》,合同由被告签字并捺手印。合同约定:1、被告将机井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由原告包工、包料、包安装水泵、包安全生产,被告负责场地清理及提供施工环境、部分用具等。2、该机井包干总造价为410元/米,被告应于工程开始三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73800元,剩余款项待工程完工后,20日内付清。3、施工完成后,原告通知被告验收,被告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人予以验收,如验收时间超过2天则视为沉默验收,应按时支付款项,原告可撤出施工场地。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9月10日经案外人***账户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第一笔73800元款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施工工作,于2021年12月4日作出项目竣工报告书并当面交付***。被告现场工作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出具项目验收单,确认实际施工井深为400米,即合同总价为164000元。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致使原告无法发放工资及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工作、信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综上,原告签订合同至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圆满完成施工任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项,原告屡次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截止至2023年1月5日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200元; 二、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1月13日前向原告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0000元;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2月15日前向原告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40200元,共计90200元; 三、原告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若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剩余债务全部到期,原告海南警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尚欠工程款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应付未付款项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2130.54元减半收取1065.27元,由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3日印制 (共印1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