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民终1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盛淑丽,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西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二刚,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西大街**号,与盛淑丽系夫妻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徐二刚,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西大街**号。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五三村。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刘长江,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五甲万京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张铠麟,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号楼万达广场*号楼*单元****号***号。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市新闻出版局综合楼东单元5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徐伟杰,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滨河大街*号翡翠尚景*号楼*单元1801厅。

负责人:徐伟杰,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徐伟杰,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西大街**号。

上诉人盛淑丽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二刚、赤峰五甲万京置业有限公司、刘长江、张铠麟、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徐伟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盛淑丽于2019年4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盛淑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盛淑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盛淑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舒广

审判员徐书文

审判员崔明明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孙皓